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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02-23 | 點閱數: 35
主旨: 核定本府都市發展局正工程司王世婷等10人為本府113年傑出女性公務員(如後附名冊),請查照。 說明: 依本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規定,本府傑出女性公務員頒給獎牌1面、新臺幣5千元禮券及公假3日(公假3日須於114年2月22日前請畢);並將另函通知頒獎事宜。
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02-22 | 點閱數: 41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2月20日公訓字第113216006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旨揭訓練計畫將於考試榜示當日公告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csptc.gov.tw)及考試院電 子公報,可自行前往查閱並下載運用。
活動 體育組長 - 公文轉達 | 2024-02-21 | 點閱數: 51
一、 為提供本校體育班團隊資源予市內各國小,採營隊方式進行校際合作與體育交流,藉以開拓國小學生對擊劍運動的基礎知能,為有興趣參與擊劍運動的國小學童進行轉銜國中體育班之準備。 二、 本次擊劍體育營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 活動日期:113年3月6日(星期三)至5月15日(星期三),計9次。 (二) 活動地點:本校活動中心。 (三) 活動時間:前揭日期之週三下午1時3...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02-20 | 點閱數: 43
國立中央大學 函   地址:32001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承辦人:彭賢明 電話:03-4227151分機33453 傳真:03-4273334 電子信箱:hakkastu@ncu.edu.tw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02-20 | 點閱數: 39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函   地址:106320臺北市和平東路2段134號 聯絡人及電話:賴郁雯(02)27321104分機82204 傳真電話:(02)27362578 電子郵件信箱:lyw@tea.ntue.edu.tw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02-17 | 點閱數: 48
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建請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提供公務人員提前反映機制,以加強公務人員之程序權益保障,請查照。 說明: 依保訓會113年2月2日公保字第113106004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文轉達 註冊組長 - 公文轉達 | 2024-02-17 | 點閱數: 47
主旨: 有關經國國中辦理國一新生家長參觀日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經國國中訂於113年3月2日(六)上午9:00至11:30辦理新生家長參觀日,歡迎現就讀小六或小五的學生家長報名參加。 二、 報名網址:https://reurl.cc/Ydy4eX。 三、 當天校園開放停車,歡迎結伴蒞校了解相關資訊。
公文轉達 註冊組長 - 公文轉達 | 2024-02-17 | 點閱數: 48
說明: 一、 旨揭課程上課日期如下: (一) 第一梯次(假日班):3月2日至6月29日。 (二) 第二梯次(假日班):5月4日至8月18日。 (三) 第三梯次(假日班):8月17日至12月1日。 二、 課程簡章及報名表如附件,或至中原大學推廣教育處網站查閱下載,網址:https://bit.ly/3HJS5A... 觀看完整文章
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02-17 | 點閱數: 51
主旨: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3年2月6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13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141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02-15 | 點閱數: 97
主旨:本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 者,各機關學校應確實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 畢,並就相關人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月31 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33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 份。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112年1月1日(含)後加班 補休將自114年1月1日陸續屆期,請各機關學校預為因應, 並妥為規劃下列事項: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有關加班補償規定,係以給予加 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爰請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內 休畢,如有明顯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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