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 者,各機關學校應確實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 畢,並就相關人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月31 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33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 份。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112年1月1日(含)後加班 補休將自114年1月1日陸續屆期,請各機關學校預為因應, 並妥為規劃下列事項: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有關加班補償規定,係以給予加 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爰請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內 休畢,如有明顯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 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 以維護其健康權。 (二)如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所屬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產生應計發加班費之情形,建 議先行規劃編列相關經費,以減少平時考核獎勵辦理結 算之例外情形。 (三)定期自差勤系統檢視所屬人員加班補休運用情形,針對 有未能於期限內休畢補休假之虞者,主動通知當事人及 其單位主管,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
三、有關聘僱人員之加班補償方式,請依行政院112年4月6日院 授人培字第11200133071號函(本府112年4月14日府人考字 第1120089995號函諒達)及前開規定辦理。 四、另WebITR差勤系統預計於今(113)年6月底前建置加班補 休屆期預警及按月產製加班補休報表等功能;請非使用 WebITR差勤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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