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 者,各機關學校應確實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 畢,並就相關人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月31 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33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 份。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112年1月1日(含)後加班 補休將自114年1月1日陸續屆期,請各機關學校預為因應, 並妥為規劃下列事項: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有關加班補償規定,係以給予加 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爰請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內 休畢,如有明顯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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