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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 教學組長 - 綜合公告 | 2024-01-02 | 點閱數: 203
主旨: 檢陳桃園市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辦理「第九屆桃園市合作教育盃書法比賽」一案,敬邀各校踴躍報名,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112)桃學聯字第006號辦理。 二、 第九屆桃園市合作教育盃書法比賽,活動獎品獎金豐富以及教育局獎狀,歡迎貴校鼓勵熱愛書法的學生踴躍報名參加。 三、 活動內容詳如附件,收件日期113年1月8日(一)起至113年1月15日...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3-12-29 | 點閱數: 263
主旨: 行政院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內涵調整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12年12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167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自113年1月1日起,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學習時數規定仍聚焦於與業務相關之學習活動,又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仍維持20小時,其內涵如下: (一) 其中10小時...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3-12-29 | 點閱數: 221
主旨: 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記一大功以下獎勵令電子化措施(以下簡稱獎勵令電子化措施),自明(113)年1月1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12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230315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為提升人事作業行政效能,配合政府淨零碳排及數位政策,人事總處自108年7月1日起施行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電子化措施,無...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3-12-29 | 點閱數: 283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該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12月25日總處培字第112303146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3-12-29 | 點閱數: 352
主旨: 有關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傑出校友推薦相關資訊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112年12月26日致職發字第11200014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3-12-29 | 點閱數: 250
主旨: 113年1月13日(星期六)為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為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是日依法為應放假之日,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12月12日中選人字第1123750386號函辦理
研習 資訊組長 - 研習訊息 | 2023-12-29 | 點閱數: 272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8月8日桃教資字第1120072355號函辦理。 二、 研習內容: (一) 主題:【國中生科】科技社群共備_橋樑結構與程式遙控小車 1、 時間:113/1/5(五),13:30-16:30 2、 地點:建國國中資源大樓一樓自造教室 3、 活動編號:J00004-23120000... 觀看完整文章
研習 輔導組長 - 研習訊息 | 2023-12-29 | 點閱數: 360
一、    依據桃園市立興南國民中學112年12月5日興國資字第1120008185號函辦理。 二、    本案研習對象為各校113年度欲聘請之特教專業團隊各類相 關專業人員及有意願113年度服務本市各級學校特教專業團 隊之相關專業人員,參加人員須全程參與1場次研習,始獲 本市113年度特殊教育專業團隊聘任資格。全程參與各研習 者各核予研習時數6小時。 三、    本案研習採線上研習方式辦理,辦理時間如下(擇一參加即可): (一)    第1場次:113年1月6日(星期... 觀看完整文章
研習 資訊組長 - 研習訊息 | 2023-12-29 | 點閱數: 249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8月8日桃教資字第1120072355號函辦理。 二、 研習內容: (一) 主題:【國中生科】科技社群共備_橋樑結構與程式遙控小車 1、 時間:113/1/5(五),13:30-16:30 2...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資訊組長 - 公文轉達 | 2023-12-29 | 點閱數: 231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資通字第1122705167號函辦理。 二、 學校推動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資通訊系統,請列明並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當事人拒絕應提供替代方案,以維護師生權益。 三、 前揭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禁止目的外利用,並須依當事人同意之授權期限,於屆期或離校時銷毀,以符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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