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校(園)如有應申報財產義務人職務異動情事,請兼辦 政風業務人員務必通知該申報人依限據實完成申報,並協 助配 合辦理職務異動通報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6、12 款 規定略以:「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六、 各級 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十二、...、會 計、...、採購 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同條第2項規定: 「前項各款公職 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 但代理未滿三個月 者,毋庸申報。」(如附件1)。
二、次依本法第3條第1、2項規定略以:「(第1項)公職人員應 於 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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