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貴校教師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轉任其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82392號書函辦理,並復貴校113年8月8日草小人字第1130005427號函。 |
二、 | 查教育部110年7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58955號函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自離職後轉任前,有取得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得提敘薪級之年資或有取得較高學歷之情形,其敘薪方式得從寬按其初任教師學歷起敘,再依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辦理提敘及改敘。 |
三、 | 茲以前開教育部110年7月30日函所定薪級敘定方式,並未限定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及依較高學歷改敘之先後順序,案內所詢公立中小學教師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及得提敘薪級之職前年資,於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
四、 | 隨函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