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秘書長 函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一案,
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爰基於下列理由,
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一)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發放居住證,目的在製造管轄臺灣
之假象
1、中國大陸於107年發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
法」,開放臺灣人民申領居住證,且該辦法第3條第2
...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