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115年8月12日府秘事字第1150221572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8月4日總處綜字第1151001357號函辦理。 |
| 二、 | 查行政院於本年7月2日第4010次會議通過「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勞動部並於同年月15日以勞動福3字第1150153506號令修正發布旨揭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 (一) | 純舊制勞工(按,指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退休金制度者)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已自願提繳且符合退休要件者,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勞基法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其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算,並應全數移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勞保局個人專戶)。 |
| (二) | 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勞工繼續工作之年資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依規定計給退休金。勞雇雙方得逐年合意結算繼續工作年資所生退休金,且結算後亦應全數移入勞保局個人專戶。 |
| 三、 | 勞動部已將相關表件、常見問答集、流程說明等資料,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專區。請轉知所屬並主動徵詢純舊制工友(含技工、駕駛)是否自願提繳退休金,及辦理自願提繳且符合退休要件者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退休金相關作業。 |
| 四、 | 另為維護各機關選擇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工友權益,該總處前於103年6月20日以總處組字第1030037383號函規定(本局103年7月2日桃教秘字第1030044332函轉本府103年6月23日府秘庶字第1030147300號函諒達),各機關得衡酌預算編列等情形,依勞退條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決定是否與上開工友約定結清其勞退舊制年資,並隨函檢附參考須知等作業文件供作運用,爰各機關選擇適用勞退條例工友如有合意結清退休金之意願,併請依該總處103年6月20日函規定辦理。 |
| 五、 | 檢送本府原函影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勞動部函、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至第21條之4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常見問答各1份(附件1至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