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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生教組長 - 公文轉達 | 2026-03-18 | 點閱數: 1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3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1006號函、本局115313日桃教終字第1150022506號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搭乘交通車安全,請貴校落實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各項規定,重點摘述如下:

(依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2項)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第1款)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

(依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第1項)……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第3項)……租賃契約應載明交通車之使用及管理應遵守本辦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並於完成租賃後15日內,將租賃契約副本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依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第1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

(依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第1項)學生交通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依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應妥善規劃學生交通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依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第1項)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11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第1款)年齡65歲以下。……。」。

(依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第1項)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其健康檢查……於15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第2項)前項所定健康檢查之合格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第1款)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不區分年齡,均應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第1項及第64-1條第1項規定之合格基準。……。」。

(依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學生交通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第2項)前項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其紀錄應保存2個月。(第3項)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依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第1項)第一類學生交通車,每車至少配置隨車人員1人,……。」。

(依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每學期初辦理1次安全逃生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以備查考。駕駛人員與隨車人員應每年固定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三、承上,倘違反管理辦法相關規範,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四、本案請貴校定期至國教署學務校安組網站(網址:https://sacs.k12ea.gov.tw/→校園安全科→表報系統→登錄作業)滾動更新資料;倘有系統操作疑問,請致電國教署業務承辦人(電話:04-37061406)或系統管理人員(04-37061343)洽詢。

五、另教育部已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製作學生交通車教育訓練教材、教學影片及圖卡(檔案下載雲端連結:https://reurl.cc/Re9z6g),供學校實施安全逃生演練、駕駛人員與隨車人員交通安全講習使用,爰貴校可多加運用前開教材資源,以提升交通安全知能。

六、為強化學生搭乘安全及維護其權益,請貴校於召開學生交通車相關會議時,應加強相關人員(學生交通車承辦人員、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等)之法規及安全知能,並邀請家長、學生代表等與會討論以蒐集多方意見;於學生交通車招標評選時,亦可針對前1年度之載送情形進行調查,並將其結果納入會議討論及參考,作為後續推動業務之依據。

七、倘有其他疑義,可逕洽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承辦人歐先生(電話:3322101分機7417)或教育設施科承辦人薛小姐(電話:3322101分機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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