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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5-05-21 | 點閱數: 18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資格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5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0748A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因近期接獲民眾就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提出部分疑義,為提供督導本市各市立學校聘用代理教師之聘任程序,就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之資格疑義,補充說明如下:
(一) 有關教育部106年9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92203號函略以:
1、 依92年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以下稱本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至98年7月31日止),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同法第7條規定略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同法第9條第4項規定略以,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2、 然依83年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7條規定略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同法第8條規定略以,依前條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應經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並經教師資格複檢合格者,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3、 依前開規定,自92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始能取得由師資培育大學核發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然持96學年度前核發合格教師證書者,原則上皆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二) 另國教署112年9月15日臺教授國署國字第1120098869號函略以:
1、 查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2、 依據上述聘任辦法規定,如無第3條第3項第1款人員報名或該款人員經甄試未通過者。得依該項第2款辦理,惟仍須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之資格條件,故報考人員仍需檢具該款所規範之資格證明或由其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校出具該課程確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證明資料方符報名資格。
(三) 另教育部102年10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74100號函略以:「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條文未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設有教育階段、科(類)之限制,因符合第2款資格者具備教育基礎課程之專業知能,爰不限制其階段、科(類)。」據此,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未針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設有教育階段、科(類)限制,爰倘符合上開規定者,得跨教育階段報考代理教師甄選。
三、 綜上,因師資培育制度之轉換,自92學年度起,需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始能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爰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係配合上開規定修正,惟探究106年函釋之意旨,於96學年度前核發合格教師證書,原則上皆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爰符合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所訂之資格;另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未針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設有教育階段、科(類)限制,爰符合上開規定者,得跨教育階段報考代理教師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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