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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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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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14004396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376735100E_1140043960_ATTACH1.pdf、376735100E_1140043960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
說明: | 依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