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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5-03-10 | 點閱數: 7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張芳瑜
電話:03-3322101分機7570
電子信箱:1006451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發文字號: 桃教政字第114001968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附件1本府原函、附件2監察院原函、附件3監察院財產申報案件服務電話表 (376735100E_1140019682_ATTACH1.pdf、376735100E_1140019682_ATTACH2.pdf、376735100E_1140019682_ATTACH3.pdf)

主旨: 有關監察院自114年3月1日起停止提供授權介接財產資料服務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財產申報義務人。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4年3月5日府政預字第1140050050號函暨監察院114年2月25日院台申壹字第1141830436號函辦理。
二、 監察院為減輕申報人自行蒐集財產資料之繁累,經申報人及其配偶授權後,運用監察院建置之「財產申報查核平臺系統」介接財產資料,供申報人透過「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稱網路申報系統)下載財產資料;惟該項服務,近因監察院114年度預算業務費遭刪減96%,致無經費支應相關費用,爰自114年3月1日起停止該項服務。
三、 本項服務除申報基準日為114年2月1日之授權介接財產資料,仍提供就(到)職之公職人員下載外,自同年3月1日起停止提供授權介接財產資料服務,本年應向監察院及法務部辦理就(到)職及定期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需由申報人於申報期限內自行查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應申報財產內容後據以申報。
四、 上開申報人自行查詢之財產內容,仍可透過「全國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另申報人亦能自「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載近年度財產申報資料供申報時之參考,再就申報日之實際財產狀況據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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