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113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生
效日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96807號函辦
理。
二、查教育部113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略以,
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
者,其依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
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
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
敘,再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
三、綜上,旨揭函釋係該部就教師待遇條例所為之釋示,係闡
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施行日起有其適用。
四、隨函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