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 業要點」第6點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 時,合先敘明。
二、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53 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旨揭案件請貴校除須依法進行校安通報外,並於知悉有違反兒少保事件,請於24小時內進行社政「關懷e起來」完成通報,以維案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