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利益衝突迴避自
主檢查流程圖」(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3年5月6日府政預字第1130111892號函辦理;相
關文號:本府108年3月26日府政預字第1080069116號函。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法
定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
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
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三、邇來本府所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辦
理限制性招標採購案件之契約變更議價(或換文)程序
時,承攬廠商漏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動據實表
明其身分關係,機關亦未適時提醒廠商填具「公職人員及
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致生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相關規定情事。
四、為避免類此情形再次發生,本府政風處研訂「辦理採購
『契約變更』利益衝突迴避自主檢查流程圖」,請參酌納
入機關內部控制機制或採取相應預警措施,以有效落實風
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