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13年4月26日臺教人(一)字第1130042839號書函辦理。 |
二、 | 旨案前經本府113年4月26日府人考字第1130109315號函(諒達),有關行為人行為時為一般公務人員,非最高負責人身分,惟被害人提起申訴時,行為人已調任他主管機關所屬機關首長之申訴處理程序,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4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30014111號函規定辦理。 |
三、 | 另以性工法第13條規定於教育人員受僱者亦有適用,基於公教一致處理原則,教育人員如有上開情形,經行為人現職機關(構)、學校之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考量前開因素,得基於指揮監督權限由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之申訴,並由行為人行為時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共同參與調查提供行政協助。 |
四、 | 檢附原函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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