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58條及第59條所定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溯自113年1月1日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4,049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13年1月12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71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查退撫法第58條、第5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略以,旨揭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係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發放;次查衛生福利部業調整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與標準為4,049元,並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爰自是日起,旨揭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配合調整為4,049元。又為保障領卹遺族權益,如113年1月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