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各機關學校於新進人員報到時,應依規定填報公務員
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府112年8月4日府人考字第1120216581號函計達。
二、為加強各機關學校落實辦理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
形調查,除每年定期辦理所屬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
形定期查核作業外,另請於同仁報到(尤需注意原不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之現職人員,調任同一機關其他適用該法職
務之情形)時,落實填報上開調查表,使本府公務員明確
知悉相關規範,強化正確守法觀念。
三、另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該主管機關應就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另訂經商及兼職相關事項辦
法,爰是類人員相關查核作業請依本府教育局規定辦理。
四、檢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
形調查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