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112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 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2年11月16日考臺銓二字第11207001381號令辦 理。
二、本次修正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係為使陞遷法第9條 第1項規定及本部93年9月24日部銓一字第0932413676號書 函之適用更明確,明定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不得就同 一序列職務另訂陞任資格條件。請各機關檢視現行陞遷序 列表,如有未合規定者,應於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日 (112年11月18日)起2個月內,參考本部98年11月16日部 銓一字第0983104828號函列舉之格式及範例,儘速依規定 修正,以符法制。
三、修正後之陞遷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增訂各機關陞任評 分標準之考試、學歷及年資3項配分比率合計,以不逾12% 為原則。各主管院等權責機關訂定之陞任評分標準就上開3 項配分比率合計逾12%者,除有業務特殊需要者外,請依 上開規定調整配分比重,並於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日 起6個月內修正施行,以落實功績原則。
四、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後,本部歷次令(函)釋等規定 與修正後規定不符部分,均自其修正生效日停止適用。至 112年11月17日以前業經用人機關完成陞遷作業程序者,仍 適用原有關規定辦理。 五、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