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基準日為『112年9月16日』」批次授權作業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轉知貴校(園)申報義務人,請查照。
說明:
一、 相關文號:本局112年9月26日桃教政字第1120085558號函諒達。
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法第3項規定略以:「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 請貴校(園)已完成「112年9月16日」此一批次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2年10月25日(三)起,使用自然人憑證進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https://pdps.nat.gov.tw/Login/Pdis/Login),點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按鈕,進入頁面後下載授權介接財產資料(操作流程詳如附件1),並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例:「就到職申報」應於到職日起3個月內完成申報,如係112年8月1日到職者,應於112年11月1日前完成申報),避免因逾期申報致遭裁罰。
四、 上開授權提供之財產資料係屬服務性質,申報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務必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再提出申報。
五、 另法務部本(112)年度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修正「保險項目」申報內容及新增「虛擬資產」為應申報項目),實施時間及申報內容說明如下(參附件2填寫範例):
(一) 自112年9月1日起,保險項目僅須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及「契約始日/終日」。
(二) 虛擬資產自112年9月1日起納入應申報財產項目(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20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1,000元以下者,無須申報)。
六、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洽詢本室(03-3387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