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01
  • slider image 103
  • slider image 104
  • slider image 105
  • slider image 107
:::
公告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3-09-13 | 點閱數: 20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3樓 承辦人:專員 周柏至 電話:03-3387506分機22 傳真:03-3330266 電子信箱:1002675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 桃教政字第1120090132號 速別: 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735100E_1120090132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法務部112年6月30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適用案,請轉知貴校( 園)各申報義務人,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2年9月7日府政預字第1120246736號函轉法務部112年9月1日法廉字第1120500351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法務部112年6月30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下稱填表說明)部分規定,自112年9月1日生效,係以申報人之「交件日」判斷是否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 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9點第8項規定「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意即各類虛擬資產無論交易價額是否在1千元以下,均應計入20萬元申報標準。例如:申報人於申報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19萬9千元、甲幣交易價額700元、乙幣交易價額800元及丙幣交易價額900元,各類虛擬資產合計已達20萬元之申報標準,則應予申報當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19萬9千元;至於甲幣、乙幣及丙幣因交易價額在1千元以下,審酌虛擬資產交易實務可能發生持有多種價值甚低之虛擬資產尚未能於市場出售,為避免申報眾多價值甚微之虛擬資產而引發困擾,爰依上開但書規定,無須填列申報。

四、 另鑒於虛擬資產之發展實務尚須關注國際組織之定義及指引,此節將俟法務部更新相關公文說明或資訊後,另行通函貴校( 園)轉知各申報義務人周知。

:::

萌典查詢

g0v零時空汙觀測網

本站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