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復查教育部於109年11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在案。爰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提及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8款情事者,需參酌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辦理等內容,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且與現行聘任辦法未合,故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