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111年9月30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D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八條修正增訂教職員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之費用, 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明定 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之適用 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
(二)增訂平均薪額及減額月退休金於計算年數時,遇有畸零日 數之計算方式。 (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三) 為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應發給一次補償金餘額之規定, 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七 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
(四)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將所定「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修 正為「懲戒法院」。(修正條文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
(五)增訂各學校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職員退休或 資遣申請之處理期間、如不受理應以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 ,以及配合教師法將「學校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 成之相關委員會」列為調查確認教師應予解 聘之委員會, 爰增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 為各學校審酌是否作成解聘決議之委員會,以落實涉案 人員退休或資遣 之管控機制。(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六)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遺族不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限 制範圍,增訂排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 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七) 配合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修正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 休金、月撫卹金 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 條)
(八)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條例第 七十七條第一 項第一款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之適 用範圍,刪除受委託行使公 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 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 (修正條文第 一百零九條)
(九)配合本條例第七十七條刪除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刪除現行 條文第一百十 一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
(十 )配合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日期,明定本細則修正條 文之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