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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1-03-23 | 點閱數: 33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2號臨時辦公室
承辦人:股長 何中偉
電話:03-3387506
電子信箱:1002573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 桃教政字第110002245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76737000A_1100057607_print、76737000A_1100057607_ATTACH1、76737000A_1100057607_ATTACH2 (376735100E_1100022456_ATTACH1.pdf、376735100E_1100022456_ATTACH2.pdf、376735100E_1100022456_ATTACH3.pdf)
 
主旨: 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請貴校(中心、園)積極督促所監督之公法人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從速依法辦理公職人員職務異動之通報,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0年3月12日府政預字第1100057607號函辦理。
二、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暨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及監察院110年3月9日院台申貳字第1101830505號函辦理。
三、 按「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本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各機關團體於公職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於十日內將其原因及時間,依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裁處機關,通知監察院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合先敘明。
四、 前開本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指「由政府或公股遴聘、指派或同意,且其執行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得違反遴聘或指派目的,或為政府或公股之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者」。另前開本法第2條第1項第8款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指財團法人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之財團法人。又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2項、第4項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分別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有關業務人員。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三、社會公正人士。四、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捐助或捐贈之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推薦(派)之人員。」、「前二項由政府機關遴聘、指派或同意之代表,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三、政府機關依法遴聘之董事、監察人、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爰此,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不問其專業背景為何,亦不問有無任職於政府機關(構)之本職,該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本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爰應通報監察院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公職人員名單及異動情形,除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及該等職務之人以外,應包含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方符合本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五、 又財團法人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亦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原有章程所定之董事選任機制與財團法人法規定不符者,應於109年2月1日前調整。爰此,現行各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選任機制,應業已符合前開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惟查,自本法及財團法人法施行(或修正施行)迄今均已二年有餘,仍有部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未依法定比例通報代表政府或公股之董事,甚至有以「悉代表專業」為由全未通報者。監察院請各機關積極督促所監督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法通報公職人員名單及異動情形到該院。
六、 又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屬本法所定公職人員,爰已通報之上開人員如有職務異動仍應予通報以外,如有新設公法人,或改制後不具公法人屬性者,亦應辦理公職人員異動通報。
七、 上開公職人員職務異動通報請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https://sunshine.cy.gov.tw/便民服務/業務重要連結/利衝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公開系統)登入,該網頁亦備有系統操作手冊供下載使用。
八、 如有任何問題,可去電洽詢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各責任區聯絡人(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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