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內政部移民署函轉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依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
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 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 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 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 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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