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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3-11-30 | 點閱數: 57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基準日『112年 11月1日』」批次授權作業事項,詳如說明,務請轉知貴 校(園、中心)申報人及請其依限完成法定申報作業,請查 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局112年9月27日桃教政字第1120098655號函 諒達。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 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法第3項規定略以:「有申報 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 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為免申報人因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或申報資料填載不完備 而受罰,請貴校(園、中心)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協助通知申 報人事項如下: (一)請貴校(園、中心)112年度定期申報人〔含校長(園長、 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員)、事(庶)務組長、行政 組長(總務)等〕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依法完成定期申 報。 (二)如已完成「112年11月1日」此批次授權作業之申報人, 自112年12月5日(二)起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https://pdps.nat.gov.tw /Login/Pdis/Login),下載授權介接「112年11月1日」 財產資料 (操作流程如附件1),經檢視確認無誤後,亦 請於法定申報期限完成財產申報作業(例:「定期申報」 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就到職申報」應自就到職 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三)前述所提供財產資料係屬服務性質,請申報人仍應善盡 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務必確認資料正確無訛,並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如附件2)確實申 報。 (四)法務部本年度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 分規定,業自112年9月1日生效。摘要如下(如附件3至 4): 1、變更「保險」應申報內容:僅須申報「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 契約類型」及「契約始日/終日」。 2、增列虛擬資產申報欄位: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之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於申報基準日交易價額 合計逾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即應將 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1,000 元以下者,無須申報。 (五)檢附「授權查調操作流程說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表填表說明」、「本府112年9月7日有關虛擬資產申報說 明函」、「保險及虛擬資產填寫範例」各1份(同附件1至 4),亦請一併轉知申報人參考運用。

四、副本抄送本局各定期申報人,並請依上開說明依限完成本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事宜。

五、如有任何問題(如申報類別、期限或系統操作疑義等),歡 迎隨時洽詢本室(03-338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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