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3月5日府社團字第1100051263號函辦理。
二、本府社會局為持續推動志願服務工作、落實志工教育訓練制度、宣導服務觀念,並促使市民投入公民參與,協助政府推動社會服務,特辦理本課程。
三、案內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須志工服務類型屬社會福利類者再參訓;基礎訓練則不限志工服務類型、皆可報名。倘志工服務類型非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運用單位,請勿報名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屆時完訓亦無法申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紀錄冊,併予澄明。
四、申請教育局教育類志願服務紀錄冊須有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證書,其中特殊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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