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 規範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111年3月4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165號函及 教育部同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9901號書函副本 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 薪,除第1款及第2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 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 歲以下子女。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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