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轉知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所任職務月數」及同條第4項「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規定,機關應如何據以計算考績獎金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5月22日部法二字第11559400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 二、 | 有關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所定任職期間計算方式,係為判斷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是否符合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之要件,此與旨揭條文有關考績獎金規定,二者規範目的不同,爰計算方式亦屬有別。請各機關學校詳閱原函說明三實務案例,於計算公務人員考績獎金時,確實依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