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陳冠妤 電話:3322101#7593 電子信箱:tina9770@ms.ty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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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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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 |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150046667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49799號函辦理。 |
| 二、 | 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
| 三、 |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59號(另見該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