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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綜合公告 | 2026-05-06 | 點閱數: 34

一、職場霸凌防治宣導:

職場霸凌可以定義為在工作環境中,個人或團體對於上司、同事或下屬進行不合理的欺凌行為,包含言語、非言語、生理、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此外,這種行為或情境具有5項特徵:

(1)經常發生且持續數週、數月以上之長期事件;

(2)至少有1位或1位以上加害者;

(3)對受害者進行語言或非語言的攻擊行為;

(4)對受害者產生負面的影響;

(5)受害者無力反擊或終止反抗行為。

在此呼籲,看待同仁勿有先入為主或刻板印象的觀點,在處理公務上應就事論事,本誠意、善意的溝通化解歧見,在與同事互動過程切勿有職場霸凌情事發生,尤為主管人員更忌有權勢霸凌情事發生。

二、性騷擾防治宣導:

有關性平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並自113年3月8日生效施行,以下提供幾個避免自己對他人造成性騷擾的重要參考準則:

  • 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 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譬如:不要對任何性別有所貶抑與隨意講黃色笑話。
  • 尊重他人身體的自主權,當你的行為讓他人覺得不舒服的時候要立即停止。

(四)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

(五)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傳播情色信件、隨意對別人勾肩搭背等不當的身體接觸。

(六)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

(七)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如:師生之間,主管部屬之間),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八)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九)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十)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

三、勤休制度宣導

(一) 查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第1項)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 公,不得 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 項)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 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 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及五院分別定之。

 (二) 請各處室主管確實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同仁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

 (三) 同仁如有業務需要延長辦公(加班)情形,請同仁於下班前上差勤系統申請當日的加班,其中加班起訖時間及加班事由,請填寫清楚除課後照顧外,每日加班以2小時為限(假日4小時為限),超過請上簽陳並會人事室

 (四) 有關本案本府一級機關應確實督導所屬機關學校,審慎評估公務員服務法延長辦公時數例外情形安排之妥適性,請本校各處室主任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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