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股長 蕭如評 電話:03-3322101#7593 電子信箱:sh14al08@ms.ty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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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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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 |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150019452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轉知學校於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介聘或代理教師甄選時,有關身心障礙者之聘任資格,於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修正前,應優先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0440號函辦理。 |
| 二、 | 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公約)第27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之歧視。次查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機關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未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
| 三、 | 參酌公約及其施行法規定,教育部刻正配合檢討推動刪除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7款有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不得為教育人員之規定。於完成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之法制作業前,依公約施行法第10條規定,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以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