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
15樓
承辦人:科員 張芳瑜
電話:03-3322101分機7570
電子信箱:1006451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政字第11500210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1現職人員名單、附件2應申報財產人員職稱表、附件3職務異動通報表、附
件4基本資料建置申請表、附件5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紙本授權書、附件6財產申報
業務作業流程、附件7財產申報職務異動通報機關一覽表
(376735100E_1150021044_ATTACH1.pdf、376735100E_1150021044_ATTACH2.
pdf、376735100E_1150021044_ATTACH3.doc、376735100E_1150021044_ATTACH4.
doc、376735100E_1150021044_ATTACH5.odt、376735100E_1150021044_ATTACH6.
pdf、376735100E_1150021044_ATTACH7.pdf)
主旨:貴校/園/中心如有應申報財產義務人職務異動情事,務請
兼辦政風人員通知申報人依限申報,並辦理職務異動通
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6、12款規
定略以「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六、各級公
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十二、...、會計、...、採
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公職
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
月者,毋庸申報」。檢附「現職人員名單」及「應申報財
產人員職稱表」請確實核對現職人員是否與名單相符(附件
1、2)。
二、次依本法第3條第1、2項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
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
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
(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
關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
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
4項規定「本法第三條所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之申報期間,
指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查本法第12條訂有逾期申報及故意申報不實之相關罰則,
請貴校/園/中心各申報類別之申報人應於下列法定期限前
向本局政風室據實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一)就(到)職申報:到職日起3個月內(申報基準日:前揭申
報 期間任擇1日)。
(二)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基準日:前揭
申 報期間任擇1日)。
(三)代理/兼任申報:代理/兼任滿3個月後之3個月內(申報基
準日:前揭申報期間任擇1日)。
(四)卸(離)職申報:於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如退休、離開公
職 、由應申報財產職務調整為毋須申報財產職務等)之
日起2個月內(申報基準日:卸離職當日)。
(五)解除代理/兼任申報:於解除代理/兼任之日起2個月內
(申 報基準日:解除代理/兼任當日)。
四、為掌握申報人職務異動狀況,貴校/園/中心申報人如有職
務 異動( 如新任、退休、調動職務、代理/兼任、解除代理/兼任 、死亡、長期病假或留職停薪等)情形,務請兼辦
政風人員通知該申報人依限申報,並協助填列「職務異動
通報表」(附件3) 。如該申報人係首次申報或就(到)職申
報者,另請填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端基本資料建
置申請表」及「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紙本授權書」(附件4、
5)併同職務異動證明資料影本(如人事令等)寄送本局政風
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如時效急迫,請
先行以電子郵件寄送掃描檔(10064515@mail.tycg.gov.
tw),紙本亦請同步寄送。
五、另檢附本局「兼辦政風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作業流
程 」(附件6)、「財產申報職務異動通報機關一覽表」(附
件7) 供參。
六、現行仍有學校報送舊版通報表及基本資料建置表、或寄送
地址錯誤,務請各機關使用新版報表,並郵寄至「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七、近來有學校延宕通報、或甚至未通報異動情形,導致申報
人 有逾期申報之虞。依本法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將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請落實通報程序以避免影響
財產 申報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