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人事總處114年10月16日總處組字第1142001801號書函辦 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各1份。 |
| 二、 | 人事總處為因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將自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修正旨揭契約書(範例)第6條、第8條、第9條,另配合114年5月15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修正第10條之聘僱人員提撥離職給與之月支報酬計算標準。爰請各機關學校視個案情形及實務作業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下,修訂契約內容;至聘用人員聘用契約書亦請參照旨揭契約書(範例)併同修正。 |
| 三、 | 查陸委會訂定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本府114年10月23日府人力字第1140293426函計達),新進(現職)聘僱人員不配合查核者,不得簽訂聘僱用(改、續聘僱)契約;自115年1月1日起,應確認渠等已填具「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各機關學校自行留存),始得辦理後續進用(含改、續聘僱)相關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