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銓敘部修正「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及「公務人員服務誓言」等書表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6191號函辦理。 |
| 二、 | 銓敘部為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等規定修正,以及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修正旨揭書表相關內容及填寫說明。 |
| 三、 | 查大陸委會員訂定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本府114年10月23日府人力字第1140293426函計達),不配合查核作業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人事法規進用),無從辦理初(調)任案之銓審作業;自115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辦理職員之初任、調任及再任案送審前,應請當事人填具「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申明無喪失擔任我國公職之情事,該具結書由各機關自行歸檔留存,並於旨揭送審動態書表之備考欄位敘明已完成具結作業,始得辦理送審;如當事人未(拒絕)填具上述具結書,即無法完成送審作業。 |
| 四、 | 檢附修正之「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及「公務人員服務誓言」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