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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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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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3032017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30320175_ATTACH1.pdf、376736800A_1130320175_ATTACH2.pdf、376736800A_1130320175_ATTACH3.pdf、376736800A_1130320175_ATTACH4.pdf)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並落實公部門職場霸凌及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人事總處113年11月11日總處綜字第113100190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
二、 | 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定,請於辦理旨揭案件時,確實依前開人事總處函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與各機關學校自訂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規範辦理,並踐行標準作業程序,妥適規劃辦理時程及時效管控;適時向機關首長和單位主管說明相關規定,並請關心同仁,重視機關和諧及相互尊重,避免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 |
三、 | 另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按,服務對象為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警察、 清潔隊員、測量助理及約用人員)提供個別、團體諮詢服務及關懷列車駐點諮詢服務,有助營造友善職場,促進組織和諧,請參考運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處)長、主任委員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