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府教育局函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略以(詳細規定請自下載參閱):
一、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校長、教師…辦理自願退休生效日期,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二、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是以,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者,相關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三、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之實施日期,於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及學生受教權,爰教育部發布旨揭解釋令,核釋校長、教師…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特殊原因。
爰同仁已登記111年退休意願,未送 111 年 8月 1日退休案,現有申請111年 6月 30日自願退休需求者或未登記111年退休意願,有 111 年專案退休需求者,請於5月9日(一)中午前向人事室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