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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5-06-09 | 點閱數: 12

行政院秘書長 函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一案,
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爰基於下列理由,
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一)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發放居住證,目的在製造管轄臺灣
之假象
1、中國大陸於107年發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
法」,開放臺灣人民申領居住證,且該辦法第3條第2
項規定,該證核發號碼(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部門按
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其目的係以臺灣人民
視同未來將在中國大陸設籍定居、取得身分證之公
民,提前進行公民管轄及戶口管理。
2、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核發居住證,與各國對待入境長
居人士核發之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之做法完全不同。
中國大陸企圖透過模糊「居留」與「居住」之概念,
誘使臺灣人民基於在陸生活便利性而自主申辦;加上
近年來中國大陸不斷透過在臺之協力者,大肆招攬國
人藉赴陸之際濫發居住證,意圖在法律上達成臺灣人
民自主申請成為中國大陸人民,營造對臺行使管轄權
假象。
3、居住證係中國大陸以提供公共服務,將臺灣內國化、
地方化,製造臺灣內部存在大量中國大陸公民之狀
態,其目的在鋪墊如欲對臺採行非和平手段,可將臺
灣內部已有相當數量願接受其管轄之公民為理由,對
國際主張擁有合法管轄臺灣之權力。
(二)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
策及法令
1、按「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
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及其他各有關法
令,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
而為我民主自由憲政運作之基石。從而自應遵守國家
法令、依循政府政策,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
採取一切有利國家之行為與政策。
2、按照陸方規定,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須於中國大
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爰申領持用該證與我
國現行法令,要求軍公教人員對國家忠誠義務,顯然
相悖。
二、基此,爰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
證,違反者應予處置:
(一)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之「灰色作
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
流之秩序,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
使我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我軍公教人員國家
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臺統戰
作為,對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爰通函禁止
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二)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
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
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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