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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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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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預字第114014501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端午佳節將屆,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月6日廉防字第11405000030號函辦 理。 |
二、 | 端午節期間,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 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 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 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 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 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 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 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 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三、 |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副本: | 桃園市市長室、桃園市蘇副市長室、桃園市王副市長室、桃園市政府秘書長室、桃園市政府賴副秘書長室、桃園市政府金副秘書長室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處)長、主任委員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