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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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 桃教特字第114003316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轉知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有關申請介聘至該縣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應知悉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4月7日教特字第1141100579號函辦理。
二、 該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所在學校新竹縣新豐鄉山崎國小(附設幼兒園),114學年度將依特殊教育法第51條第4項增置學前階段特殊教育教師2名,並列入縣外介聘單調缺額,該缺額具體業務內容如下:
(一) 辦理「特殊教育法」第19條第1項所訂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作業。
(二) 辦理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回訓作業。
(三) 辦理「特殊教育法」第51條第1項所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相關業務。
(四) 整合身心障礙教育相關資源,提供特殊教育之鑑定、諮詢、輔導與服務,以辦理鑑定評估作業為主。
三、 請欲申請「114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前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