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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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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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4004913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二 (376736800A_1140049135_ATTACH1.pdf、376736800A_1140049135_ATTACH2.pdf) |
主旨: | 銓敘部書函以,有關為落實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4579617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二、 | 為加強本府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內部管理措施,請各機關(構)學校依銓敘部前開114年2月21日書函辦理,並請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9月13日總處組字第11120012845號書函(本府111年9月20日府人力字第1110259255號函諒達)修正之「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聘用人員契約書中明訂其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範之義務及課責機制。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處)長、主任委員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