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環保署110年7月2日環署空字第1101080581B號函辦理。 |
二、 | 為倡導公私場所自主维護、持續改善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該署規劃推行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以鼓勵公私場所投入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工作,特研訂「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規格標準」及「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良好級標章規格標準」。 |
三、 | 本標準適用於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及非公告場所(包括: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車站、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展覽室、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商場、運動健身場所、幼兒園、產後護理機構及托嬰中心)。 |
四、 | 上開公私場所申請標章,應檢據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第四點(一)至(七)規定之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授予標章使用權,並可張貼優良級或良好級標章於場所出入口。 |
五、 | 檢附本標準公告影本及相關附件可至該署「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相關法規與資料下載>資料專區」下載(網址:https://iaq.epa.gov.tw/indoorair/download_dataArea.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