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辦理本市114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請於114年2月14日(星期五)前遴薦人員參加並報府核辦(二級機關及學校由一級機關統籌遴薦提報),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市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請依本市實施要點辦理旨揭遴薦作業,重點如下: |
(一) | 適用對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之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
(二) | 遴選資格條件:符合本市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各款事蹟之一者,並請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以激勵士氣。 |
(三) | 最近3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
1、 | 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
2、 |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3、 | 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
4、 | 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 |
三、 | 當選本市模範公務人員者,將擇優遴薦1至2名,參加114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獲選將分別依規定核給公假及其他獎勵。 |
四、 | 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及本市實施要點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