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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12-18 | 點閱數: 12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 122 號
忠孝樓 4 樓404 輔導團辦公室
承辦人:科員 黃法儒
電話:3387506
電子信箱:10046680@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桃教政字第11301207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1授權操作說明、附件2授權書、附件3職務異動通報表更新版、附件4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系統後端基本資料建置申請表、附件5取消一次性授權書
(376735100E_1130120784_ATTACH1.pdf、376735100E_1130120784_ATTACH2.
docx、376735100E_1130120784_ATTACH3.doc、
376735100E_1130120784_ATTACH4.doc、376735100E_1130120784_ATTACH5.odt)
主旨:有關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基準日-
113年12月16日」批次授權作業相關事項,請查照並轉知
貴校( 園、中心)申報義務人。
說明:
一、依本府政風處113年11月8日桃政預字第1130007854號轉法
務部廉政署113年11月6日廉財字第11305004950號函辦
理。
二、法務部自112年度起實施每年度8批次授權服務新制(授權
基 準日分別為: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日、8
月1日 、9月16日、11月1日、12月16日),將依各申報人
申報類別 、區間,擴大開放授權批次,提供申報人同一受
理申報機關 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
次性同意授權 服務」,並賡續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系統」(下 稱財申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義務人
(下稱申報人)申報財 產。
三、另提醒有關「113年11月1日基準日批次」授權資料,自113
年12月5日起至114年1月22日開放下載,請務必提醒該批次
授權之申報義務人,是日起可自財產申報系統下載113年11
月1日當日之財產資料,並協助申報義務人確實完成申報作
業。
四、「基準日113年12月16日」授權服務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如
下:
(一)授權期間:113年12月10日(二)至113年12月18日(三)。
(二)可服務之日期區間、申報類別人員:貴校(園、中心)申
報 人〔如校長(園長、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
(員)、事(庶) 務組長、行政組長(採購)等〕應辦理「定
期申報」者、就到職日期落於113年10月20日至113年12
月16日期間依法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者以及離職日期
為113年12月16日依法應辦理「卸離職申報」者。
(三)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
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
間之 「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
月1日) 」一次性授權。
(四)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至財申系統完成線
上 授權,及配偶以線上或紙本完成授權後(紙本授權書
如附 件2),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註:夫妻皆
為申報 人時,應分別辦理線上授權。)
(五)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4年1月18日至114年3
月18日」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3年12月16日」當日
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完成申報作業(註:「定期
申報」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就到職申報」應自
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卸離職申報」應自就離職
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五、為利本局政風室掌握申報人職務異動狀況及辦理後續授權
送 審作業,請貴校(園、中心)符合「113年12月16日基準
日」批次可服務區間之申報人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如尚未向該室辦理職務異動(含新任、退休、調動職
務、 代理/兼任、解除代理/兼任、死亡、長期病假或留
職停薪 等)通報者,請盡速填列「職務異動通報表(含簽
名)」、「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端基本資料建置申
請表」(如附件3、4),併同職務異動證明資料影本(如人
事令/函或聘書等),交由貴校(園、中心)兼辦政風業務
人員,免備文,親持或掛號寄送至本局政風室(33059桃
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忠孝樓4樓404教室,封面註明
「財產申報職務異動通知」)。
(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若採紙本授權者,請申報人及配偶完
成 紙本授權書簽名後,交予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彙整後,
以「 學校、機關」為單位,免備文、掛號,於113年12
月13日(五)前寄至本局政風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
路122號忠孝樓4樓404教室,封面請註記「113年12月16
日基準日授權服務」)。
(三)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爾後辦理授權服務期間申
報 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於「該
次授權服務期間截止前」以「書面」主動告知本局政風
室(「 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5。寄送方
式同說明四、(三),封面請註記「取消一次性授權服
務」)。
六、附件3、4檔案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tyc.edu.tw
/Default.aspx)首頁/業務資訊/廉政服務/廉政法規項下載
參用。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八德區仁德國民小學籌備處、桃園市
中壢區過嶺國民小學籌備處、桃園市平鎮區平鎮國民小學籌備處、本市各市立幼
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副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科(組)長、主任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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