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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11-25 | 點閱數: 151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
  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
    、駕駛、駐衛警察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置
    ,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
    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
    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三、各機關學校應指定受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專責處理單位或人員,與設
  置申訴之電話及電子信箱;各機關學校受理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
  業流程如附件一。

圖表附件:
 

四、各機關學校應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得利用集會、訓練課程
  或文宣等方式,加強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五、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霸凌者所屬
  機關學校提出申訴。如霸凌者為各機關學校首長,應向其上級機關提
  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書面提出者,應撰具申訴書(如
  附件二)。如以言詞提出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申訴紀錄(如附件三)
  ,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及
    聯絡電話。
  (二)如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四)。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
  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依第一項提出申訴者,應於事件發生起一年內為之,如屬持續發生者
  ,以最後一次案件發生時間起算之。

圖表附件:
 

六、各機關學校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應組成職場霸凌申訴處理專案
  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專案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七、專案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轉請召集人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
    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二)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
    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提專案小組審議。
  (三)申訴案件之審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
  (四)專案小組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
    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
    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另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
    人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五)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必要時得移請相關機
    關依規定辦理。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
    令提起救濟。申訴決定函復當事人時,應同時檢送職場霸凌申訴
    案件調查報告書(如附件五)副知其上級機關及本府人事處。
  (六)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決定,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圖表附件:
 

八、職場霸凌案件申訴人於專案小組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案由再為申訴。

 

九、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
  通知當事人: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職場霸凌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審議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五)對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案件,提起申訴。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十、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對於處理申訴案
  件所獲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專案小組申請迴避;被申請迴避
      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在專案小組就該申請案件為准
      駁前,應停止處理、調查、審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
      處置。
      處理、調查、審議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
      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專案小組命其迴避。

 

十二、職場霸凌案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
      者,專案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十三、各機關學校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或本府教育局
      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且持續關
      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十四、專案小組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五、各機關學校倘另定有防治與申訴作業規定,於不牴觸本注意事項之
      範圍內,從其規定;無相關規定者,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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