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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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楊梅區瑞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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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政字第113006776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本府政風處函 (376735100E_1130067768_ATTACH1.pdf) |
主旨: | 函轉本府政風處重申本府人員應端正操守、廉潔自持,並恪遵「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以維護市政團隊廉能形象,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113年7月16日府政預字第1130193289號函辦理。 |
二、 | 請本局各科室主管、各級學校機關首長及行政主管應以身作則並依法行政,謹守廉能規範及法律界線,樹立清廉透明典範,督促同仁落實「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如下: |
(一) | 「受贈財物」: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
(二) | 「飲宴應酬」: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
(三) | 「請託關說」:公務員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應於3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三、 | 廉政倫理事件之簽報與知會登錄程序,係基於「公開透明」原則所設,旨在為當事人提供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可避免日後遭受誣告或檢舉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再者,若公務員爾後被檢舉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亦可透過廉政倫理登錄程序即時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