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暨相關規定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7月11日
總處培字第113302517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人事總處函略以,邇來仍有公務員觸犯公務員服務法(以下
簡稱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為免同仁因未諳法
令而觸法,爰請各機關(構)學校適時利用各種活動、會議
或相關訓練場合等多元管道,確實宣導服務法第14條暨相
關規定。
三、另有關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
情形調查表」線上填寫及具結服務事宜,仍請依本府113年
4月9日府人考字第1130085623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