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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主任 - 公文轉達 | 2024-01-24 | 點閱數: 62

主旨: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請各機關學校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 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 辦法等規範,相關工時管控及稽核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12月6 日總處培字第11230311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 份。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 假 制度,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 維護 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 月不得超過60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 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 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 限,另本府為強化公務人員健康權保障,請各級主管人員 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 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先予陳明。

三、爰復依前開規定意旨,本府針對工時管控及稽核措施如 下,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並持續宣導相關規範: (一)宣導服勤辦法工時規範:請配合積極宣導,如同仁為搶 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 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 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或每月 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 內報本府備查。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 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 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 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二)強化差勤系統功能:非使用WebITR差勤系統之機關學 校,請洽系統廠商於同仁申請加班畫面顯示加班時數總 計及賸餘可申請時數等提醒文字,並依一般情形及特殊 情形,分別設定60及80小時之時數限制。 (三)每月工時管控及稽核:請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按月產製 加班時數報表陳報機關首長知悉,並彙整超過60小時之 人數供本府錄案列管(配合每月加班時數調查期間填 復);另對於時數達45小時之同仁,應主動關心、適時 建議其單位主管檢討業務分配及人力調度,並針對該員 工時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本府將按月至行政院所 屬機關學校差勤資料彙整平臺抽查加班時數,並於每月查勤時一併進行服勤辦法稽查作業。

四、檢附「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職員辦公時數稽查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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