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內政部重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及行程變更規定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內政部112年7月24日內授移字第112091186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規定,申請赴大陸地區及行程變更期程如下: |
(一) | 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
(二) | 政務人員及直轄市長(含上開2類退離職人員),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
(三) | 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至線上系統申請變更行程。 |
三、 | 另依「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所屬機關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亦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向權責機關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