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2日部管三字第112556635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1份。 |
二、 | 旨揭激勵辦法第6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有關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等條文,係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三、 | 另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等情事之一者,各機關學校應自其情事發生後1個月內,依激勵辦法第16條規定函知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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